蔡小煒律師

蔡小煒 – 離婚申請程序及手續:

蔡小煒律師在香港辦理離婚時,申請離婚的一方須向法庭提交離婚呈請書。 雙方不論在那一個國家舉辦結婚儀式 (即結婚的地點並不重要),只要婚姻是有效及可以證實其存在,並且符合下列之條件,雙方便可在香港申請離婚 :

(1) 雙方必須已結婚滿一年。根據“婚姻訴訟條例”,雙方結婚未滿一年是不得向本港法庭提出離婚申請除非 (a) 離婚申請人面對極度困苦的情況;或 (b) 離婚答辯人的行為異常敗壞 。

(2) 雙方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條件,才可由香港法庭處理有關離婚的申請 :

(a)向法庭提出申請離婚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須以香港為居籍;或 (b)向法庭提出申請離婚當日之前三年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或 (c)向法庭提出申請離婚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是與香港有密切聯繫。是否有密切聯繫將視乎每個個案之情況而定,每個個案都會有所不同。

整個離婚申請程序及手續大致如下:

(1)  提交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

如是單方面提出離婚,呈請人須填寫離婚呈請書及其它相關表格並提交至家事法庭登記處存檔。如是雙方同意共同提出離婚,雙方應填寫一份共同申請書並提交至家事法庭登記處存檔。

(2)  將呈請書送交至配偶

呈請人必須將一份經蓋印的呈請書副本以面交或郵寄方式送達答辯人,但呈請人不得親自把呈請書送達答辯人。如呈請書未能經上述方式送達答辯人,呈請人可在法庭的批准下將呈請書刊登在報章上, 作為替代送達方式。如是共同申請,便無須將呈請書送達對方。

(3)  訂定法庭聆訊日期

法庭必須確定呈請書已經送達答辯人,案件才可以排期聆訊。以下兩種情況均可證明呈請書已經送達答辯人:(一)答辯人已將填妥的表格4交回法庭。(二)送件人向法庭提交誓章,聲明已將呈請書送達答辯人 。

(4)  暫准離婚令

特別程序案件表 :

如呈請人已提交離婚呈請書,但答辯人沒有提交答辯書予法庭存檔,該離婚呈請便會被列入特別程序案件表。而共同申請的案件,亦會列入此案件表。

法庭發出審訊指示後,會考慮呈請人提交的證據。若法庭信納及滿意所提交的證據,便會發出一份證明文件,然後存檔。雙方毋須出席有關聆訊,法庭會頒布暫准判令,解除雙方婚姻關係 。

抗辯案件表 :

如呈請人提交離婚呈請書後,答辯人將其答辯書提交法庭存檔,案件便會列入有抗辯案件表處理。法庭會考慮雙方的證據才會決定是否頒布暫准判令,解除雙方婚姻關係。

(5)  離婚的最終判令

在法庭頒布暫准判令6星期後,相關人士須填妥    “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交回法庭,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如屬離婚呈請,應填寫表格5,屬共同申請則應填寫表格5A 。

如雙方有婚生子女,法庭便有責任考慮他們的福利安排。 因此,除非法庭滿意對子女的福利安排,否則暫准判令不能轉為絕對判令。若法庭信納及滿意對子女的福利安排時,便會向雙方發出一份絕對離婚判令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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